販毒案中犯人個人或家庭困境不能作為有效求情或減刑理據
在女皇訴洪茂星(譯音)(HCCA476/1989)案中,當時的暫委首席法官康仕爵士說:「在販運毒品的案件中,犯人的個人或家庭的困境,並不能作為有效的求情或減刑理據。」
理由是如果法庭接納此等為輕判或減刑的理據,這種做法便會鼓勵了罪犯在犯罪之前便會積極部處了可能被視作為個人不幸的情況,藉此向原審法庭或在上訴時提出作為求情的理由。
犯人所倚賴的所謂人道理由,在本案不能視作為減刑的理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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